許科字〔2022〕63號
關于印發《許昌市科技企業孵化器
評價指標體系》和《許昌市眾創空間評價指標
體系》的通知
各縣(市、區)科技局、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科技發展服務中心、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發改局、東城區工信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提升眾創空間服務水平,完善科技孵化服務鏈條,引導孵化器、眾創空間健康發展,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市科學技術局研究制定了《許昌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和《許昌市眾創空間評價指標體系》,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許昌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
2.許昌市眾創空間評價指標體系
2022年11月14日
附件1
許昌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國家戰略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政策,全面提升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高質量發展,完善孵化服務體系,提高孵化服務水平,發揮孵化器在加速科研成果轉化、加快培育新動能、促進經濟轉型升級、推動科技和經濟融通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許昌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許科字〔2020〕35號)》的要求,參照《河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豫科〔2020〕156號),研究制定《許昌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
本評價指標體系用于許昌市科學技術局認定的許昌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年度工作績效評價,旨在加強和提升市級孵化器服務水平,引導全市孵化器健康發展,提升孵化器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服務的能力和績效,提高社會貢獻率,為制定有關政策、引領發展和動態管理提供依據。
一、評價原則
(一)目標導向原則。以支撐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為目標,以提升全市孵化器可持續發展能力為導向,形成健全的苗圃一孵化一加速創新創業孵化生態體系。
(二)分類評價原則。按照孵化器功能差異開展分類評價,分為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并設置不同指標和權重,引導不同類型孵化器共同實現高質量發展。
(三)科學客觀原則。按照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相結合,效率指標和絕對指標相結合的方式,以各市級孵化器年度統計數據和總結報告作為評價依據,對孵化器的綜合服務能力、整體孵化水平和可持續發展狀況進行客觀評價,并適時公布評價結果。
(四)動態調整原則。評價指標體系將隨著我市孵化器發展水平的提升實行動態調整,以保障孵化器不斷適應創新創業的新需求。
二、評價內容
孵化器評價內容由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發展三個一
級指標和兩個加分項指標構成,一級指標權重分別為30%、55%、
15%。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分別設置加分項,滿分各為10分。
(一)服務能力。主要從孵化基金、創業導師服務、在孵企業數、孵化服務能力等方面設置4項指標,綜合考察孵化器服務水平,引導孵化器建立專業化服務體系。
(二)孵化績效。主要從在孵企業收入情況、在孵企業成長性、創新能力、創業帶動就業等方面設置7項指標,綜合考察孵化企業情況,引導孵化器提高孵化質量。
(三)可持續發展。主要從孵化器收入增長、收入結構、服務團隊建設等方面設置3項指標,綜合考察孵化器運營管理能力,引導孵化器可持續發展。
(四)加分項指標。圍繞孵化器為在孵企業獲得政府資金支持情況展開評估。
三、評價方式
(一)評價范圍。許昌市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二)評價周期。每年開展一次評價工作,評價周期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評價方法。根據孵化器類型和各指標的重要程度賦予不同的權重,分別計算各指標得分,采用綜合加權評分的方法計算基礎指標得分,根據孵化器類型賦予加分項得分,二者相加得出孵化器綜合評價得分。
(四)評價組織實施。各市級孵化器按照有關要求,按期如實上報統計數據、報告和佐證資料。許昌市科學技術局按照規定程序組織開展評價工作,發布評價結果,并將評價結果作為支持孵化器發展的重要依據。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填報數據、提供評價資料或提供虛假評價資料的市級孵化器,當年考核不合格。
四、結果及應用
(一)評價結果。評價結果分為優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個等級,用于支撐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政策制定和調整,引導孵化器高質量發展。連續兩次評價等級為D的,取消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市級孵化器。
(二)評價應用。評價結果作為市級孵化器動態管理、政策激勵的依據,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獎懲;各縣(市、區)科技部門對本轄區內市級孵化器的數據統計、報告、評價工作負有指導、監督和協助的職責。
五、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綜合孵化器權重 |
專業孵化器權重 |
指標類型 |
服務 能力 (30%) |
1.1孵化器孵化基金總額 |
10% |
10% |
定量 |
1.2創業導師平均對接企業數量 |
5% |
5% |
定量 |
|
1.3孵化器簽約中介服務機構數量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
10% |
10% |
定量 |
|
1.4孵化器為在孵企業提供共享設施和創業咨詢、輔導、政策、法律、投融資、人力資源和市場推廣等方面的服務。 |
5% |
5% |
定性 |
|
孵化 績效(55%) |
2.1孵化器在孵企業總收入增長比例 |
5% |
5% |
定量 |
2.2孵化器新增在孵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
10% |
10% |
定量 |
|
2.3孵化器新增畢業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
10% |
10% |
定量 |
|
2.4孵化器在孵企業當年知識產權授權數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
5% |
6% |
定量 |
|
2.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科技型中小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
10% |
10% |
定量 |
|
2.6孵化器在孵企業和當年畢業企業中高新技術企業的數量 |
10% |
10% |
定量 |
|
2.7孵化器在孵企業吸納大專以上人員就業人數占在孵企業總人數的比例 |
5% |
5% |
定量 |
|
可持續發展(15%) |
3.1孵化器總收入增長比例 |
5% |
5% |
定量 |
3.2孵化器綜合服務收入和投資收入占孵化器總收入的比例 |
5% |
5% |
定量 |
|
3.3孵化器服務在孵企業數量 |
5% |
5% |
定量 |
|
加分項 指標 |
當年服務企業獲得政府資金支持情況 |
10分 |
10分 |
定性 |
六、指標說明
(一)基本定義
孵化器從業人員:指孵化器內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
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考核孵化器服務團隊的能力。
在孵企業:指在孵化器內入駐,并符合《許昌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許科字〔2020〕35號)規定條件的企業。
創業導師:創業導師對接企業數量是指與創業導師簽訂輔導
協議的企業總數。創業導師平均對接企業數量指創業導師對接企
業數量與創業導師數量的比例。考察孵化器創業導師服務能力。
孵化基金:指孵化器或其下屬公司自有的,通過無償資助、
周轉金或股權投資等形式提供給在孵企業的資金。
眾創空間:以市場化、專業化、集成化、網絡化為特點,實現創新與創業、線上與線下、孵化與投資相結合,為小微創新企業成長和尚未成熟的創業項目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開放式綜合服務平臺。
畢業企業:指根據《許昌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許科字〔2020〕35號)規定的條件畢業,并已遷出孵化器場地的企業。
(二)服務能力
1.1孵化器孵化基金總額:孵化基金是在政府、開發區、民
間的撥款、捐款、周轉金、股資入股等多種形式支持下,孵化載
體自設的基金,用于扶持在孵企業發展的專項基金。
1.2創業導師平均對接企業數量:創業導師對接企業數量是指與創業導師簽訂輔導協議的企業總數。創業導師平均對接企業數量指創業導師對接企業數量與創業導師數量的比例。
1.3孵化器簽約中介服務機構數量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簽約中介機構數量是指與孵化器簽訂合同的為在孵企業提供各類專業服務的中介機構的數量,包括會計、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檢驗檢測等。
1.4孵化器為在孵企業提供共享設施和創業咨詢、輔導、政策、法律、投融資、人力資源和市場推廣等方面的服務。是指孵化器在評價年度內為在孵企業提供的各類創新創業服務數量。
(三)孵化績效
2.1孵化器在孵企業總收入增長比例:指孵化器本年度在孵企業總收入相比上一年度企業總收入增長比例。
2.2孵化器新增在孵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指孵化器當年新增入孵企業數量占評價周期末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2.3孵化器新增畢業企業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指孵化器當年新增畢業企業數量占評價周期初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2.4孵化器在孵企業當年知識產權授權數與在孵企業總數的-
比例:指孵化器內在孵企業當年知識產權授權數(包括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2.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科技型中小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指在孵企業中科技型中小企業(獲得火炬中心當年科技型中小企業編號的)數量占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2.6孵化器在孵企業和當年畢業企業中高新技術企業的數量:指在孵企業中高新技術企業的存量和當年畢業企業中高新技術企業數量。
2.7孵化器在孵企業吸納大專以上人員就業人數占在孵企業總人數的比例:孵化器在孵企業吸納大專以上人員就業人數與在孵企業從業人員總人數的比例。
(四)可持續發展
3.1孵化器總收入增長比例:指孵化器當年總收入比上一年度總收入增長比例。
3.2孵化器綜合服務收入和投資收入占孵化器總收入的比例:指孵化器除房屋及物業收入外的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
3.3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服務在孵企業數量:指孵化器內具有
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
器專職工作人員與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五)加分項
當年服務企業獲得政府資金支持情況:指孵化器當年通過政策講座、咨詢服務幫助企業申請獲得政府相關部門出臺的資金、稅收等普惠政策情況。
六、附則
(一)許昌市科學技術局負責本評價指標體系的解釋。
(二)本評價指標體系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許昌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考核評價辦法》(許科字〔2017〕28號)同時廢止。
附件2
許昌市眾創空間評價指標體系
為貫徹落實“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國家戰略,促進我市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構建完善的創新創業孵化鏈條和服務體系,根據《許昌市眾創空間備案管理辦法》(許科字〔2020〕35號)有關要求,制定本評價指標體系(以下簡稱“評價指標體系”)。
評價指標體系旨在加強和提升眾創空間服務水平,引導眾創空間健康發展,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為制定眾創空間支持政策、促進發展和動態管理的提供依據。
一、評價原則
(一)目標導向原則。以提升完善眾創空間服務創新創業的功能和水平,促進建立新型市場化可持續發展模式,培育高成長性科技型中小企業和科技創新創業人才為目標,以優化創新創業孵化環境和激發創新創業活力為導向。
(二) 科學設置原則。采取定性與定量、總量與比值相結合的方式,對眾創空間的綜合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和可持續發展狀況進行客觀評價。
(三)客觀公正原則。以各市級眾創空間年度統計數據和總結報告作為評價依據,對眾創空間的綜合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和可持續發展狀況進行客觀評價,并適時公布評價結果。
(四)動態調整原則。評價指標體系將隨著全市創新創業和眾創空間未來發展實行動態調整,以滿足各類創業者的發展新需求。
二、評價內容
眾創空間評價內容由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發展三個一級指標和一個加分項指標構成,一級指標權重分別為25%、55%、20%,加分項10分。
(一)服務能力。主要從服務收入占總收入比例、服務人員對接初創企業和團隊數量等2個方面進行評價。
(二)孵化績效。主要從每千平米常駐初創企業/團隊數量、科技人員創業企業和團隊占常駐初創企業和團隊比例、常駐初創企業中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當年開展各類創新創業活動和創業教育培訓數量以及當年參加創新創業大賽及獲獎情況等6個方面進行評價。
(三)可持續發展。主要從眾創空間總收入及增長率、當年常駐初創企業吸納大學生就業人數、當年開展的特色工作及突出服務等方面進行評價。
(四)加分項。用當年新增高新技術企業的數量這一指標進行評價。
三、評價方式
(一)評價范圍。許昌市市級眾創空間。
(二)評價周期。每年開展一次評價工作,評價周期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評價方法。根據評價指標體系各指標的權重,分別計算各指標得分,采用綜合加權評分的方法計算基礎指標得分,與加分項得分相加得出眾創空間綜合評價得分。
(四)評價組織實施。各市級眾創空間按照有關要求,按期如實上報統計數據、工作總結和佐證資料。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眾創空間的統計數據、總結材料、評價工作負有指導、審核、監督的職責。市科技局負責評價通知發布,評價結果公示,并將評價結果作為支持眾創空間發展的重要依據。
(五)評價結果。眾創空間評價結果分為優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個等級,用于支撐許昌市眾創空間政策制定和調整,引導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連續兩次評價等級為D的,取消許昌市眾創空間資格,兩年內不得重新備案許昌市眾創空間。
四、指標體系
一級 指標 |
二級指標 |
指標類別 |
權重 |
評價指標 |
|||
服務 能力(25%) |
1.1服務收入和投資收入占總收入比例 |
定性 |
10% |
1.2眾創空間服務人員對接初創企業和團隊數量 |
定性 |
15% |
|
孵化 績效(55%) |
2.1每千平米常駐初創企業數量 |
定量 |
10% |
2.2每千平米常駐團隊數量 |
定量 |
10% |
|
2.3科技人員創業企業和團隊占常駐初創企業和團隊比例 |
定量 |
10% |
|
2.4常駐初創企業中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 |
定量 |
10% |
|
2.5當年開展各類創新創業活動和創業教育培訓數量 |
定量 |
10% |
|
2.6當年參加創新創業大賽及獲獎情況 |
定量 |
5% |
|
可持續 發展(20%) |
3.1眾創空間總收入及增長率 |
定量 |
5% |
3.2當年常駐初創企業吸納大學生就業人數 |
定量 |
10% |
|
3.3當年開展的特色工作及突出服務 |
定性 |
5% |
|
加分項 指標(計10分) |
4.1當年新增高新技術企業數量 |
定量 |
10分 |
五、指標說明
(一)基本定義
眾創空間運營團隊:指眾創空間內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專職工作人員組成的運營管理團隊。
常駐初創企業:指與眾創空間簽訂入駐協議,且注冊地和主要辦公場所在眾創空間內的創業企業。
創業導師:指由眾創空間聘任的,自愿為常駐初創企業和團隊提供創業服務和指導的,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企業家、投融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技術專家等相關專業人士。
(二)服務能力
1.1服務收入和投資收入占總收入比例:服務收入指本統計年度內,眾創空間通過創業教育培訓、創業導師、開展創新創業活動、連接國際創新資源、落實政策等各種服務形式所獲得的收入。投資收入指本統計年度內,眾創空間通過自有資金入股、投資等形式所獲得的收入。
1.2眾創空間服務人員數量:指本統計年度內,在眾創空間管理服務機構工作的專職總人數。
(三)孵化績效
2.1常駐初創企業數量:指評價周期內常駐初創企業的數量。
2.2常駐團隊數量:指評價周期內常駐團隊的數量。
2.3科技人員創業:是指創業團隊的創始人,初創企業的法人代表應為科技人員,或團隊和企業的核心技術、項目牽頭人為科技人員。其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人員。
2.4常駐初創企業中科技型中小企業比例:指常駐初創企業中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占常駐初創企業總數的比例。
2.5當年開展各類創新創業活動和創業教育培訓數量:創新創業活動指針對常駐初創企業和團隊以及本地區創業者開展的投融資路演、宣傳推介、創新創業賽事等各類創新創業活動數量。創業教育培訓指眾創空間開展針對大學生、服務的團隊和企業以及本地區創業者的創業教育培訓,以及各類公益講堂、創業論壇、創業訓練營等活動。
2.6當年參加創新創業大賽及獲獎情況:指在本統計周期內,在孵企業和團隊參加許昌市創新創業大賽等市級以上賽事情況以及獲獎數量。
(四)可持續發展
3.1眾創空間總收入及增長率:總收入指本統計周期內,眾創空間各項收入之和;增長率指與上一年度總收相比的增長比例。
3.2當年常駐初創企業吸納大學生就業人數:是指在創業企業工作大學生人數。其中, 大學生,是指本統計周期內畢業的或者畢業一年內的大專以上學歷人員。
3.3 當年開展的特色工作及突出服務:指評價周期內眾創空間在組織常駐初創企業和團隊參加河南省科技創創新創業業大賽、人員培訓、項目對接、產品展示、人才引進、市場開拓、國際合作等特色服務活動;評價周期內對常駐初創企業和團隊服務中成效顯著的案例。
(五)加分指標
4.1當年新增高新技術企業的數量:在本統計周期內,常駐初創企業中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