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市科技評價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科技評價專家(以下簡稱專家)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規范我市專家管理工作,保證科技評價活動科學、公開、公正地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家庫是指由許昌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直接管理,由各方面專家組成,為我市科技管理工作提供決策咨詢服務的專家信息系統。
第三條 機構設置
許昌市科技評價專家庫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是許昌市科技評價專家庫的管理機構,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
管理辦公室負責專家庫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薦專家的具體事務工作;
(二)專家資格初審和資料登記入庫;
(三)專家信息管理和更新;
(四)建立專家庫,對專家庫專家實行動態管理。
(五)專家遴選隨機抽取工作;
(六)整理、歸檔、保管有關文件資料;
(七)受理對科技評價專家庫專家的投訴等。
第四條 專家庫專家主要由許昌市境內各級各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組成,也可以聘請部分外地專家進入專家庫。
對于在科技評價工作中特需的專家,經本人申請并經管理辦公室和市科技局批準,可直接入選評價專家庫。
第五條 專家庫管理辦公室根據需要及專家工作實績進行續聘或更換。
第六條 專家庫主要工作職能:
(一)根據工作需要,由市科技局邀請專家參與政府的科技管理工作,包括市級科技計劃的立項論證、技術咨詢、項目評估、課題評審、結題驗收、平臺建設論證、績效考核考評等事項。
(二)組織專家開展群眾性科普活動,科技下鄉及下基層技術指導、培訓等活動。
第七條 入選評價專家庫的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認真負責,廉潔公正;
(二)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下;
(三)對本專業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的狀況,具備參加科技評價工作的業務能力,科技工作中無不良記錄者;
(四)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許昌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優秀人才、杰出人才可優先入選;
(五)近三年內在其所屬專業領域有突出成績,承擔省級以上項目的課題組人員可破格入選。
第八條 入庫程序
(一)由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填報《許昌市科技評價專家庫入庫申請表》,提供身份證等相應證明材料,單位加具意見、公章后報送管理辦公室;
(二)管理辦公室進行資格審查后,報市科技局審定批準;
第九條 專家庫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獨立對許昌市科技工作決策事項提供咨詢評價意見和建議;
(二)參加專家庫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對專家庫的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獲得參與咨詢評價等活動的勞務報酬;
(五)以書面形式辭去專家庫專家資格。
第十條 專家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職業道德,公正、公平、客觀和科學地進行咨詢評價;
(二)對所提出的咨詢評價意見署名并承擔個人責任;
(三)對工作中知悉的科技工作決策事項和資料以及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一條 專家選取及使用
(一)市科技計劃(項目、平臺等)各管理科室因項目評審評估、結題驗收、評價獎勵等管理活動所需專家,一律從專家庫中選取。
(二)專家使用堅持輪換原則。管理辦公室應建立專家邀約記錄,原則上每位專家每年參與評審項目不超過5次,避免同一專家反復多次參加各類評審活動,保障專家科研時間。
(三)從專家庫中抽取項目評審咨詢專家,一般應遵循隨機原則。專家使用科室要明確提出專家選取條件、專家組結構、回避要求,在紀檢組的監督下隨機抽取。專家使用科室認為候選專家不能完全滿足評審需求或因專家庫專家無法參加科技管理活動而導致專家組無法成立時,可采取特邀方式選取部分專家庫外專家。
(四) 專家選取遵循回避原則。符合以下條件的專家不能參加項目評審,包括:
1. 被評審項目的負責人或參與人員;
2. 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或任務(課題)負責人3年之內有共同承擔項目、申報獎勵、發表論文、申請專利等合作關系;
3. 被評審項目評審前聲明提出的回避事項,如存在利益競爭或學術爭議的單位及個人。
4. 其他有可能妨礙評審公正性的情形。
專家使用單位可根據實際工作需求,提出更詳細明確的回避條件。
第十二條 專家庫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辦公室將解除聘任并在專家信譽欄中留下記錄:
(一)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二)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
(三)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務,影響工作進行;
(四)觸犯國家法律,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第十三條 因違法違紀被解聘的人員,永久不準申請入庫;其他原因解聘人員,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入庫。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