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知識普及(三)
11、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哪幾種?
答: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12、確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領導職務的依據是什么?
答: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
13、綜合管理類的公務員非領導職務有哪些?
答: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14、確定公務員級別的依據是什么?
答: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15、公務員的范圍是怎樣界定的?
答: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本法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