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根據全市8、9月份環境空氣質量排名和9月份水環境質量排名綜合考評情況,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對落后單位進行公開約談。依據《關于印發許昌市環境空氣質量月排名暨獎懲辦法(修訂)等辦法的通知》(許環攻堅〔2020〕3號)和《關于修改許昌市環境空氣質量月排名暨獎懲辦法(修訂)有關內容的通知》(許環攻堅〔2020〕7號)規定,對8月份鄉(鎮)環境空氣質量排名進入后5名的禹州市方山鎮、禹州市朱閣鎮、禹州市淺井鎮、禹州市火龍鎮、禹州市順店鎮等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公開約談;對9月份鄉(鎮)環境空氣質量排名進入后5名的禹州市方山鎮、禹州市萇莊鎮、禹州市順店鎮、禹州市淺井鎮、禹州市火龍鎮等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公開約談;同時,禹州市政府分管負責人一并參加公開約談。
按照《許昌市水環境質量月排名暨獎懲暫行辦法(修訂稿)》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對連續兩個月(8月、9月)水環境質量排名全市后兩名的鄢陵縣,公開約談其政府分管負責人。
會議還通報了全市8、9月份環境空氣質量考核獎懲情況和9月份水環境質量考核獎懲情況,被約談人逐一作表態發言,并在談話提醒記錄表上簽字。
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對被約談單位存在的問題進行講評,指明出現問題的原因,從政治意識、強化管理、管控落實等方面深挖排名落后的原因,并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市紀委監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希望接受公開約談的單位引起高度重視,扛穩政治責任,切實有效開展整改,扭轉落后局面,立足長遠,保持高壓態勢,改善轄區環境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