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政 [2016] 6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許昌市建設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已經市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參照執行。原《許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許昌市建設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的通知》(許政〔2013〕24號)同時廢止。
附件:1.許昌市建設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
2.許昌市建設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的說明
2016年9月23日
附件2
許昌市調整建設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的說明
許昌市國土資源局對各縣(市、區)建設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情況進行了全面調查研究,參照相關政策、法規和標準,考慮我市物價因素,經綜合平衡,對原許昌市建設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進行了調整,現將新補償標準的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拆遷房屋補償標準
拆遷各類房屋的補償費,包括舊料損失、拆除、搬運等費用。
二、樹木補償標準
1.移植樹木,在非移植季節,按保留補償。花木、苗圃及樹林按照園林部門規定或本地區當年度(當季)市場價格補償。
2.經濟林按照林業部門規定計算。
三、水井、水渠補償標準
1.水井補償包括開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計算。鑄鐵管井筒可參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價進行補償。
2.水渠補償包括舊料搬運、材料損失、拆建工費等。
四、通訊、通信、電視、供電線路等補償標準
原則按照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確有不符的,以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補償。
五、墳墓補償標準
補償費包括遷葬工、料費。
六、其他補償標準
未統計入表的其他特殊地上附著物依據本地區當年度(當季)市場價格補償或委托有資質單位依法評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