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人人持證、技能河南”建設工作,建立完善職業技能競賽體系,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起草了《許昌市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征求時間:2022年4月15日—2022年4月30日
書面意見建議請傳真至: 0374-2625179
電子版請發至郵箱: xczjk5179@163.com
許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4月15日
2022年4月15日,通過許昌市政府門戶網站發布了《關于對〈許昌市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15天,在截止日期前未收到網民意見建議。
許昌市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職業技能競賽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政辦〔2021〕43號)和《中共許昌市委辦公室 許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許昌市貫徹落實“人人持證、技能河南”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許辦〔2021〕15號)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市職業技能競賽(以下簡稱競賽)體系,高質量推進“人人持證、技能河南”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開展的各級各類職業技能競賽活動。本辦法所稱競賽是指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對技能人才的需求,圍繞我市重大戰略、重大工程、重大項目、地方支柱特色產業,結合生產經營管理服務實際,以考核操作技能為主要內容,有組織開展的群眾性競技活動。
第三條 競賽突出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以賽促學、以賽促訓,引導廣大勞動者積極參加,努力提升技能水平,營造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四條 競賽應當緊貼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堅持科學、綠色、安全、廉潔的理念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倡導集中辦賽、開發辦賽、賽展演結合的模式,厲行節約,注重社會效益。
第五條 競賽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籌管理。
第二章 競賽體系
第六條 競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分為市、縣二級。市級競賽分為許昌市職業技能大賽(以下簡稱全市技能大賽)、市級行業競賽和市級專項競賽三類。
第七條 全市技能大賽是指由市政府主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籌實施的市級最高規格競賽活動,冠名“許昌市第××屆職業技能大賽”。全市技能大賽與世界技能大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技能大賽和省技能大賽(以下分別簡稱世賽、國賽、省賽)相銜接,每2年舉辦一屆。可由縣(市、區)政府申請承辦,報市政府批準后確定承辦地。賽項可結合我市實際設置。
市級行業競賽分為一類賽、二類賽,原則上每年舉辦一次。一類賽是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舉辦或聯合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共同舉辦的跨行業(系統)競賽,冠名“××年許昌市行業職業技能競賽××大賽”。二類賽是指由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市級行業(系統)組織,市屬大型企業等舉辦的單一行業(系統)競賽,冠名“××年許昌市行業職業技能競賽××競賽”。
市級專項競賽是指國家級、省級專項競賽許昌市選拔賽。舉辦周期、冠名與國家級、省級專項競賽相銜接。
第八條 行業職業技能競賽項目設置應突出行業特色,原則上不與全市技能大賽項目重復設置。同一主辦單位原則上兩年內不得重復舉辦相同職業(工種)的競賽。
第九條 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是競賽的重要基礎。縣(市、區)政府應當積極建立完善本地競賽體系。鼓勵企業、院校等自主開展形式多樣的練兵比武活動。
第十條 各地應當加強工作人員隊伍和信息化建設,為競賽提供人才支撐和技術保障。
第三章 競賽計劃
第十一條 競賽實行年度計劃制度,履行申報、備案、公布等程序。原則上由主辦部門每年年底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備案下年度競賽計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匯報備案情況,擬定年度競賽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備案內容組織實施確需變更備案內容或取消競賽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并做好后續工作。無特殊原因未按計劃組織完成競賽活動,主辦單位不得申報下年度競賽計劃。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競賽實行主辦單位負責制。主辦單位應落實競賽的主體責任。聯合舉辦的競賽應明確各單位職責分工。承辦單位和協辦單位負責賽事籌備、實施及各項保障工作,為舉辦職業技能競賽提供技術、物資、人員等支持。
第十四條 主辦單位應當成立競賽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根據工作需要,明確綜合協調、技術工作、新聞宣傳、監督仲裁等工作部門,分工負責相關工作。承辦單位成立競賽執行工作機構,負責競賽各項工作的落實。
第十五條 舉辦職業技能競賽應當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一)制定競賽工作方案;
(二)編制技術工作文件、命制賽題;
(三)配備競賽場地、設施設備、工具材料等;
(四)配備裁判人員、技術和賽務保障人員等;
(五)落實醫療、衛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關措施;
(六)其他與競賽相關的準備工作。
第十六條 主辦單位應根據賽事特點,明確參賽選手條件和名額分配。全市性競賽參賽名額原則上應向各縣(市、區)均衡分配,參賽選手原則上應通過選拔產生。主辦單位或參賽單位應為參賽選手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選手應當符合規定的參賽條件。已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術能手”“中原技能大獎”“中原技能大師”“河南省技術能手”“許昌市技能大獎”“許昌市技術能手”等榮譽的人員,不再以選手身份參加市級及以下級別競賽。國家級、省級競賽許昌市選拔賽按照相應要求執行。
第十七條 競賽應根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工作文件。技術工作文件一般包含技術描述、賽題或樣題、評判標準、設備設施安排及清單、健康安全要求、其他特別規定等。技術工作文件能公開的盡量公開,試題和評分標準賽前不宜公布的,應公布技術思路或樣題。
第十八條 專家組成員可從專家庫中選取,設組長一名,負責競賽規程制定、試題命制等工作;裁判組成員從裁判庫中選取,設裁判長一名,負責組織賽項執裁、成績評判、技術點評等工作。
第十九條 競賽試題原則上按照相應職業(工種)高級工以上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命制,無對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競賽項目,可參照行業企業評價規范確定競賽標準。競賽試題以實際操作為主,也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理論知識。試題分為實際操作和理論知識兩部分的,實際操作部分分值應占70%以上。
第二十條 集中比賽一般包括開幕式、比賽、技術點評、閉幕式等活動。
開幕式主要包括奏唱國歌、裁判員代表宣誓、選手代表宣誓等事項。比賽主要包括實際操作比賽、成績評判等事項。閉幕式主要包括技術點評、宣布成績、頒獎等事項。
鼓勵主辦單位同期開展技能展示、絕技展演、論壇研討等交流活動,面向社會公眾開放,打造集“比賽、展示、體驗、觀摩”于一體的技能交流平臺。
第二十一條 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和協辦單位應加強職業技能競賽宣傳,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賽事、人物、文化等全方位宣傳,充分擴大宣傳覆蓋面,提升職業技能競賽影響力,營造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圍。
第二十二條 競賽結束后,主辦單位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提交競賽總結和相關資料,及時印發競賽結果通知,落實獎勵政策。各級各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中旬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送年度競賽總結。
第二十三條 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和協辦單位應加強賽場環境管理,維護賽場秩序,建立職業技能競賽安全保障及應急機制,強化對參與職業技能競賽相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加強風險研判和隱患排查,制定應急預案,確保競賽活動安全有序開展。
第二十四條 主辦單位應當嚴格履行主體責任,落實賽事組織、獎勵兌現、成果轉化等工作。參賽選手應當遵守競賽紀律和規則,文明參賽。專家、裁判、監督仲裁、領隊、指導教師(教練)等相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工作紀律,不得干預比賽進程和結果。
第五章 競賽獎勵和政策激勵
第二十五條 主辦單位應制定職業技能競賽獎勵政策,對獲得優秀名次的選手、教練及在競賽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主辦單位應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第二十六條 對選手獎勵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授予或優先推薦取得相關榮譽或稱號;
(二)晉升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
(三)頒發獎牌、獲獎證書;
(四)給予物質獎勵。
第二十七條 按照激勵與選拔相結合原則,設置金、銀、銅牌或一、二、三等獎,高層級獎項獲獎人數應少于低層級獎項獲獎人數,對未獲得上述獎項且在參賽總人數50%以內的選手可頒發優勝獎。
第二十八條 對符合“技術能手”“五一勞動獎章”“青年崗位能手”“巾幗建功標兵”等榮譽申報條件的參賽選手,由主辦單位按規定組織申報,相關部門核準后頒發相應證書和獎章。
第二十九條 對符合國家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晉升條件的選手,由主辦單位負責辦理國家職業資格或技能等級晉升事宜。
第三十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將競賽成績與績效考核、工資福利等掛鉤。事業單位參賽人員在省級以上競賽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可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予以獎勵。世賽獲獎者、國賽金牌獲得者納入事業單位招聘“綠色”通道,可適用人才編制政策,按規定辦理入編入崗手續。
第三十一條 教練本人或其指導的選手在競賽中成績特別突出的,可不受單位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破格直接參加職稱晉升評審。選手在競賽中成績特別突出的,本人及教練可不受單位推薦名額限制,優先參加各級各類高技能人才評選表彰。
成績特別突出是指代表國家參加世賽、獲得國賽前三名、獲得全國行業一類賽或國家級專項競賽第一名。
第三十二條 對獲得世賽金牌、銀牌、銅牌、優勝獎的選手和專家教練團隊參照國家相應標準給予獎勵。
對獲得國賽金牌、銀牌、銅牌和優勝獎的選手,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和0.5萬元獎勵,其專家教練團隊按照獲獎選手標準給予獎勵,一次性給予金牌、銀牌、銅牌選手選送單位高技能人才培育獎補資金3萬元。
對獲得全國行業一類賽、國家級專項競賽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選手,分別給予3萬元、1萬元、0.5萬元獎勵,一次性給予選送單位高技能人才培育獎補資金2萬元。
對獲得全省技能大賽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和優勝獎的選手,分別給予1萬元、0.5萬元、0.3萬元和0.1萬元獎勵。
對獲得省級行業一類賽、省級專項競賽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選手分別給予0.5萬元、0.3萬元、0.1萬元獎勵。
對獲得全市技能大賽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和優勝獎的選手,分別給予0.5萬元、0.3萬元、0.2萬元和0.1萬元獎勵。
對獲得市級行業一類賽、市級專項競賽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選手分別給予0.3萬元、0.2萬元、0.1萬元獎勵。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區)、各單位應當出臺完善競賽激勵政策,對競賽獲獎選手以及在選手培養、競賽組織實施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章 競賽集訓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競賽集訓制度,加強選手梯隊建設,科學組織集訓工作,推動競賽成果轉化。
第三十五條 市級集訓主要針對國賽、省賽賽項開展,全市技能大賽組委會負責統一領導市級集訓工作,按照競賽周期組建賽項集訓隊,成立技術指導專家組,設立集訓基地,開展集訓工作。
第三十六條 集訓選手應當嚴格按照集訓要求,刻苦訓練。技術指導專家組由專家、教練等人員組成,負責制定集訓方案并組織實施。集訓基地應當為集訓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集訓選手為職工身份的,所在單位應當保障其集訓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條 支持世賽基地對接河南省世界技能大賽技術推廣中心推動競賽成果轉化工作。
第七章 經費保障
第三十八條 舉辦競賽應當厲行節約,嚴格控制活動規模和經費開支。各級各類職業技能競賽不得向參賽選手、參賽單位收取參賽費用。
第三十九條 競賽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資金,主辦、承辦及協辦等單位出資,企事業單位提供的冠名、廣告宣傳等資金,社會贊助、捐贈等其他資金。
市本級、縣(區、市)政府應當統籌使用資金等做好財政資金保障工作,用于競賽運轉、賽項補貼、集訓和獎金等開支。
第四十條 納入市級年度競賽計劃、符合財政補貼條件的競賽項目,一次性競賽補貼(含獎勵資金)標準原則為:全市技能大賽每個賽項不超過10萬元,市級行業一類賽和市級專項競賽每個賽項不超過6萬元,市級行業二類賽每個賽項不超過2萬元。不足部分由主辦、承辦及協辦等單位自籌解決。各縣(市、區)可參照或自行確定標準。
不符合財政補貼條件的競賽項目,經費由主辦、承辦及協辦等單位自籌解決。
第四十一條 各地、各單位應當加大集訓基地建設力度,支持其爭創世賽中國集訓基地。牽頭世賽中國集訓基地按每屆每個50萬元的標準予以補助,其他世賽中國集訓基地按每屆每個25萬元的標準予以補助,省級集訓基地按每屆每個5萬元的標準予以補助。
各地應當將選手賽前培訓納入補貼性培訓范圍,落實相關政策。鼓勵各地承辦國家級、省級、市級競賽,并予以經費支持。
第四十二條 競賽經費管理堅持“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多元籌集、專款專用,厲行節約、注重效率”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自覺接受財政、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引導競賽健康發展,為主辦、承辦和協辦單位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加強對參與競賽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競賽專業化辦賽水平。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履行監管責任,健全監管工作機制,綜合運用多種監管,對競賽全過程進行監管。競賽可以邀請公證部門公證或聘請社會監督員對競賽予以監督。對在競賽舉辦過程中發現不符合規定條件、標準、規則等情形的,或收到有關單位、個人投訴、舉報的,應當認真核查,及時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并積極配合協助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教育局、財政局、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等單位,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各縣(市、區)政府可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競賽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