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在2014年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范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提高到10萬元的基礎上,3月1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4號),明確將小微企業減半征稅范圍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以下納稅人。近日,就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小型微利企業能夠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時間等問題,許昌市地方稅務局相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什么是小型微利企業?
答:稅收優惠政策上所謂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和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條件,不是企業利潤總額,而是所屬行業、當年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和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等有關指標。
問:國家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的執行時間是什么時候?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稅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計算口徑有什么變化?
答: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由原來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確定調整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調整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問:小型微利企業從什么時候開始能夠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允許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環節提前享受優惠政策,在匯算清繳環節再多退少補。這樣,讓小型微利企業提前享受稅收優惠紅利,有效緩解資金緊張,減少貸款壓力,增強其流動性。
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繼續適用此次優惠政策嗎?
答:這次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同樣繼續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具體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采用定率征稅和定額征稅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問: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本年預計可能符合的,季度預繳時能否享受優惠政策?
答:為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覆蓋面,企業預繳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門檻進一步降低。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例如,A企業2014年資產總額、從業人數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應納稅所得額為31萬元,未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A企業預計2015年可能符合小型微企業條件,A企業填寫預繳申報表,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問: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如何享受優惠?
答:如果預繳方式為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
問: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如何享受優惠?
答: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稅、定額征稅兩種方式。
采用定率征稅方式的小型微利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采用定額征稅方式的小型微利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新的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后,繼續采取定額征稅辦法。
問:企業今年4月份預繳第一季度企業所得稅時,由于2014年度匯算清繳工作還沒有結束,怎么判定企業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三條規定,對于查賬征稅和定率征稅企業,需要判斷其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2015年4月份預繳第一季度所得稅時,由于2014年度匯算清繳尚未結束,可以依據企業2013年度匯算清繳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進行判斷。以后年度,以此類推。
問:預繳時按照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了所得稅優惠,年度匯算清繳時發現超過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的,如何進行匯算清繳?
答: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現行規定補繳已減免的稅款。
問: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備案程序有什么變化?
答:為進一步簡化小型微利企業備案手續,減輕辦稅負擔,今后,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享受優惠政策時,可以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無須稅務機關事先審核批準和專門備案。
問:本年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答:對于本年新辦小型微利企業,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超過30萬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問:小型微利企業是否可以免征政府性基金?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型微利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文件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利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問:小型微利企業在營業稅方面有何稅收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的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注:以上解答僅供參考,具體執行以相關配套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